(一)符合以下各类条件且报考普通高中,高职院校,中高职“3+2”连读、中高职“3+2”分段培养试点班的考生,在录取时给予在各考试学科原始分总分上相应加分照顾(符合多项的,只能享受的一项,加分名单将予公示):

  1.革命烈士子女,全国公安系统烈士子女,加20分。

  2.符合以下四类情况之一者,加5分。

  (1)现驻三沙市的军、警部队现役军人和有关单位干部职工(驻岛时间达半年以上)的子女;

  (2)全国公安系统一级、二级英雄模范子女,因公牺牲或一级至四级残疾的军人和民警的子女;

  (3)见义勇为牺牲人员的子女,见义勇为伤残且伤残等级为1—4级的人员或子女;

  (4)海南省农村独生子女户、纯二女结扎户的子女。

  (二)军人子女符合的,按该办法给予对应降分录取待遇,不重复享受上述第(一)条中的加分待遇。

  

2019年海南省初中学业水平考试优惠照顾政策公布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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