宁夏回族自治区人民政府驻北京办事处招聘工作公告

  

  因工作需要,宁夏回族自治区人民政府驻北京办事处(以下简称自治区政府驻京办)现面向全区公开招聘聘用编制工作人员2名,现公告如下:

  一、招聘原则

  (一)坚持公开、平等、竞争、择优原则;

  (二)坚持德才兼备、以德为先原则;

  (三)坚持专业匹配、人岗相适原则。

  二、招聘对象及基本条件

  (一)招聘对象:

  采取公开报名方式,招聘具有宁夏回族自治区常住户籍(公告发布之日前取得)本科及以上学历相关专业工作人员。

  (二)招聘基本条件:

  1.具有中华人民共和国国籍;

  2.拥护中华人民共和国宪法,拥护中国党领导和社会主义制度;

  3.遵纪守法、品行端正,具有良好职业道德,能够履行事业单位工作人员义务;

  4.具有适应岗位要求的身体条件。

  (三)下列人员不得报考:

  1.因犯罪受过刑事处罚的;

  2.被开除中国党党籍的;

  3.被开除公职的;

  4.被依法列为失信联合惩戒对象的;

  5.因涉嫌违法违纪正在接受调查,或者涉嫌违法犯罪且司法程序尚未终结的;

  6.法律法规规定的其他情形。

  三、招聘岗位及需求

  

  四、招聘程序

  (一)报名

  应聘者可在公告下方下载报名信息表,填写个人相关信息,填写完成后发送至电子邮箱349085808@qq.com,报名截止日期2023年2月12日18:00(以收到邮件时间为准)。应聘者要对填报信息的真实性、准确性负责。

  (二)资格审查

  在报名截止后,自治区政府驻京办对报名人员进行资格审查,并对审核通过人员进行电话或电子邮件等形式通知。审核合格人员收到通知后,进行网上资格复审,审核合格的取得面试资格。复审需提供以下资料:

  1.《宁夏回族自治区人民政府驻北京办事处聘用编制工作人员报名表》;

  2.本人有效身份证复印件、户口簿首页及本人页原件扫描件;

  3.最高学历毕业证和原件扫描件;

  4.专业技术资格证件原件扫描件;

  5.户籍所在地公安机关出具的无犯罪记录证明;

  6.人民银行出具的征信报告;

  7.其他需要说明的材料。

  对应聘者的资格审查贯穿招聘工作全过程,凡发现应聘者不符合应聘条件的,随时取消应聘资格。

  (三)面试

  面试重点测试评价应聘者与岗位相适应的素质、道德品质和能力素养等方面内容,总分为100分。面试具体时间、地点、形式、面试人员名单通过电话或电子邮件等形式通知。

  (四)体检

  根据面试成绩,各招聘岗位成绩第一名的进入体检环节。体检标准参照《事业单位录用体检通用标准(试行)》执行。体检费用由应聘者自行承担。

  (五)考察

  体检合格的应聘者确定为考察对象。由自治区政府驻京办人事处按照自治区事业单位招聘工作人员有关规定,重点考察应聘者的思想、保密意识、道德品质、能力素质、工作表现、遵纪守法、廉洁自律以及岗位适配性等方面情况。

  (六)公示及聘用

  对符合拟招聘条件的人员在自治区政府驻京办范围内公示5个工作日,公示无异议的,按相关规定办理入职手续。

  聘用人员实行试用期制度,试用期三个月,试用期包括在聘用合同期限内,试用不合格的取消聘用资格。

  五、关于岗位递补

  在体检、考察、公示及聘用阶段按规定被取消聘用资格的,或因应聘者自愿放弃出现空缺的,由下一名进行递补。

  六、薪酬待遇

  按照自治区聘用编制人员薪酬待遇的有关政策执行。

  七、其他事项

  (一)凡提供虚假材料、应聘考试中作弊、试用期间被证明不符合录用条件的人员,一经发现取消聘用资格。

  (二)凡涉及本次招聘工作的重大事项或本公告未尽事宜,由自治区政府驻京办人事处负责解释。

  (三)应聘者报名时所留电话应保持畅通,因电话不畅通导致招聘单位无法通知相关事宜的,应聘者承担相关责任。

  (四)咨询电话:010-84047144。

  附件:宁夏回族自治区人民政府驻北京办事处聘用编制工作人员报名表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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